有关有效协议书四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效协议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效协议书 篇1
男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女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该等事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分手,恋爱关系终结。此后互不干涉对方工作和生活。
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xxxxx元 (xxxxx元整)分手费。该分手费作为甲方对乙方就恋爱期间该等事项的全部补偿,包括乙方在此期间的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的必要营养费用及其他与此有关费用。
第三条:甲方付清分手费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一致同意放弃因该等事项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四条: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己将分手费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额收悉。
第五条:甲乙双方己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 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第六条: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xx (xxxx元整)元给甲方。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诉求撤销、变更、无效之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三:男女签订分手协议归还恋爱中的花费是否有效
男女签订分手协议归还恋爱中的花费是否有效
【案情简述】
叶某在金融证券上班,任职经理,收入颇丰,每月收入上万,属于金领一族,女友蔡某,同属一家公司,就职行政部门,年轻漂亮,但是月收入大概在5000元。两人交往两月后,蔡某要求叶某为自己购买小轿车用于代步,出于两人交往时间较短,也因为不变拒绝女友的要求,变同意购买,但是为避免出现人财两空,将购车款15万打入蔡某账户。蔡某购买车辆一部,并且要求叶某同时支付购车税。
两人和和美美相处4个月之后,蔡某又提出购买名牌手袋的要求,于是叶某委托朋友帮忙代购名牌手袋以及名牌手表。但是蔡某依然不满足,提出更换新车,叶某以开车没有多久不用更换新的为由,拒绝蔡某的要求,两人起争执,并且蔡某拒绝再与叶某交往。叶某见两人已经无和好的肯能,多次电话与上门要求偿还归还恋爱期间用于自己身上的花费。蔡某这个时候已经交往他人,为避免前男友破坏期间的恋情,答应偿还费用,于是两人自愿签订一份《自愿还款协议》。
协议写明双方因女方原因分手,女方自愿将恋爱期间的部分花费归还男方,共计20万人民币,并且在协议中注明开支的具体费用和项目,约定半年内偿还完毕。但是直到协议到期后,蔡某依然拒绝偿还,称自己与现任男友已经分手,无力偿还。叶某基于《自愿还款协议》,认定蔡某应当偿还,告知如果不偿还,就诉诸法律。
【律师解析】
《自愿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争议很大,这份协议与分手补偿协议或者是青春补偿费用的协议是有不同之处,在法律中,分手补偿协议与青春补偿协议是没有 任何相关规定支持的,无法可循也无法可依,签订这样的协议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签订协议后,义务方不愿意履行,无法要求其强制履行,及时是诉讼到法院,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的《自愿还款协议》,虽然男方之前的花费是属于对于女方的赠与,但是在两人分手后,由于女方是自愿同意偿还恋爱期间部分花费,双方之间又构成新的约定,这笔债务不是凭空而来的补偿,故而是可以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
有效协议书 篇2
协议人(男方):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女方):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切经济关系从零开始。
二、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及家庭事务的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责任。
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方必须每月承担双方的各项公共费用,祥情见“协议内容”。
2、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3、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出现疾病或发生经济困难,自身无能力支付且对方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有责任暂代其支付,待身体恢复健康后或经济转好后,视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协商是否偿还。
三、协议内容
(一)公共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由男方承担,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费,家庭生活必需品、饮食、水电费、卫生、家用电器、汽车费用等。女方负责家务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打扫房间)。
(二)咨询费用。需要谈判的共同费用,如车费、旅行费和其他可转让的费用,应另行协商。谈判的协议后,可以disburbed,否则,投保人将承担。
(三)非公共成本。每一方承担个人需要的费用。它包括医疗、消费、娱乐、人际关系、计算机、移动、数字、交通、电话等。
(四)儿童支持。由于男女收入差距悬殊,女儿的所有费用(包括女孩的父母照看孩子的费用)都由男人承担。
(五)父母的赡养费。男女父母的一切费用都由男女承担。
(六)男女双方有各自独立的私人空间和自由空间,对方不得强加干涉。女方有绝对获得男方尊重的权利,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强迫女方做任何事情。男女双方以对婚姻忠诚为原则,任何一方背叛婚姻,有出轨行为,则婚姻关系结束,过错方净身出户,女儿归未有过错方抚养。
四、意外处理
(一)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事件处理妥善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对协议履行的延误或者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五、协议的修改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协议人(男方):协议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协议书 篇3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有效协议书 篇4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就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